(2011)白刑初字第58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8-26)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白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方才,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方才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冬梅、范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方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冯方才伙同赵必华(在逃)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林木手续情况下,雇佣工人窜到白沙县邦溪农场芙蓉田分场盗伐芙蓉田分场七队大方格2-18橡胶林段的橡胶树。下午5时许,在盗伐第9株树时被白沙县邦溪农场芙蓉田分场的保安队员发现并制止。案发后,被盗伐林木已退回白沙县邦溪农场芙蓉田分场。经白沙县林业局进行调查,被盗伐林木蓄积量为11.6486立方米。经白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伐林木进行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16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方才主动向本院退交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方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冯方才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唐方泽、赵高球、林岳柱、林造佰、林岳勋、李科研、李业恩、王永贵、王建新、李进海、彭振雄的证言;3、鉴定结论:白沙县林业局关于国营邦溪农场芙蓉田分场橡胶树被伐现场调查报告函、估价鉴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5、书证:被告人冯方才的人口信息、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方才违反国家对林木的管理规定,盗伐国营农场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方才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方才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方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林白浩
审 判 员 丁 明
人民陪审员 文耀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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