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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云刑初字第37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1-7-7)



    陈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云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x族,xx文化,厨师,住xx县xx村xx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抓获,同日关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1年4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并转押至岳阳市看守所,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岳云检刑诉(2011)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13时40分,被告人陈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F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云溪往岳化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云中路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将行人刘xx撞倒,陈x冒用其兄“陈x”的名字将刘xx送往岳化医院救治,并缴纳500元医药费后逃逸。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xx的伤情为重伤。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认定,陈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x及其家属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告人陈x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x的到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证人陈xx、方xx、黄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伤情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简易图及照片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在交通肇事后能及时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被告人陈x及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国 维
    审 判 员 李 晓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进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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