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郑民二终字第103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智明。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宏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玉堂,河南省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智明、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41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413、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龚智明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贾建新
审 判 员 黄智勇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时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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