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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郑民二终字第607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5-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审被告曹苏非
    原审被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军营
    上诉人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东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曹苏非、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军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为3113元,由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献斌
    审 判 员 马增军
    审 判 员 李 静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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