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1)郑民二终字第794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7-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利军,男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平,男
    委托代理人丁银洲,河南嵩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崔利军与被上诉人王新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120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崔利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12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利军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傅 翔
    审 判 员 高爱萍
    审 判 员 王燕燕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斯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