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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郑民二终字第347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5-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春阳,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鹏,男。
    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赛特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区金梭路23号附2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春阳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杜春阳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黄智勇
    审 判 员 马增军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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