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郑民二终字第516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花风
委托代理人程巧梅,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亮
委托代理人荆巧云
上诉人王花风因与被上诉人张文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继军
审 判 员 郑新红
审 判 员 邓先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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