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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郑民二终字第622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亚伟
    原审被告李红斌
    原审被告郅亚冬
    原审被告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夏亚伟、原审被告李红斌、郅亚冬、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南
    审 判 员 李继军
    审 判 员 李 静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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