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郑民二终字第836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荣,女,。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
代表人孙彦宾,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创新,主任。
上诉人张玉荣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初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经查,原告向该院提交的1992年11月15日《协议书》中显示,协议双方当事人为“甲方:小王庄村二队”和“乙方:张玉荣”,但该协议书甲方签名处为显示“孙中祥”字样印章和被告小王庄村委会公章,乙方签名处为显示“张玉荣”字样印章,证人签名处为显示“王屯妞”字样印章。该协议除上述印章外无当事人签名,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目前无法查实。因此,原告起诉虽有具体诉讼请求,但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荣的起诉。
上诉人张玉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分得责任田4.26亩是事实,被上诉人将该块土地外租也是事实,签名和签章均是法律规定允许的形式。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荣称将其分得的责任田4.26亩由被上诉人外租,并提交了一份1992年11月15日的《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上均是加盖的印章,无任何当事人的签字,现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上诉人又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黄智勇
审 判 员 贾建新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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