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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郑民二终字第833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松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世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俊利,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明灿。
    上诉人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明灿房产许可执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对陈兴旺名下的房产许可执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原裁定。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三、本案应当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二审法院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受理。
    魏明灿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对陈某名下的房产许可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孙 燕
    代理审判员 宋江涛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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