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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梁法民初字第00661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1-3-31)



    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梁法民初字第00661号

    原告王XX,女,生于1973年7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被告蒋XX,男,生于1970年7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时常发生纠纷,被告爱好赌博,对原告不尽丈夫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女蒋雨露随原告生活,婚前、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被告蒋XX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3年7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蒋雨露。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有时发生争议,被告打小牌。原告为此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梁平县梁山街道土桥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有时发生争议,被告爱打小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中 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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