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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白刑初字第9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2-23)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白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传程,男,1979年5月5日出生。2010年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白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传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传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0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蒙传程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欲望,以贩养吸。9月13日、14日、15日吸毒人员冯标通过手机(13976140687)拨打被告人蒙传程的手机(号码13379922595)联系,相约在白沙县茗园酒店旁进行了三次毒品交易,蒙传程以100元一粒,先后贩卖了3粒毒品海洛因给冯标。9月8日、9日、11日至15日吸毒人员凌荣君通过拨打蒙传程的手机联系,在白沙县强宏针织店、牙叉市场门口进行了七次毒品交易,蒙传程以100元一粒,先后贩卖了11粒毒品给凌荣君。2010年9月16日上午12时许,吸毒人员温泽雄用公用电话(27729163)拨打被告人蒙传程手机,约好在白沙县牙叉市场大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正当两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白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蒙传程身上搜到毒品10粒、人民币308元、手机1部和注射器5支。在此之前,被告人蒙传程先后以100元一粒,贩卖了7粒毒品海洛因给温泽雄。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蒙传程身上扣押的10粒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共净重1.318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传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1.被告人蒙传程的供述;2.证人凌荣君、冯标、温泽雄、裴慧成、董祝强、王泽波、陆纪成的证言;3.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4.书证:被告人蒙传程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手机通话清单;5.物证:注射器五支、手机一部、毒品十粒、人民币三百零八元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传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养吸,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传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蒙传程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传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
    二、涉案注射器五支、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308元及本案所缴获的海洛因1.3185克,均依法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308元,由白沙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黎文洪
    代理审判员 丁 明
    人民陪审员 文耀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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