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刑初字第15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3-16)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白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进,绰号:“亚镇”、“亚进”,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进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亚进、符明生、刘怕现(后两人均已被判刑)开两辆红色“假鹰”摩托车在邦溪镇三角路口处,看见陈锋在对面的高速公路路口处下车,站在路边等人。刘亚进等三人顿生歹意,三人商量后,由被告人刘亚进持一把西瓜刀过去把刀架在陈锋的脖子上,当场迫使陈锋交出人民币50元。刘亚进拿了50元回到符明生等人那里,刘怕现等人便认为陈锋还有钱,刘亚进和刘怕现又开车到陈锋身边,持刀胁迫陈锋,将陈锋的一部奥邦牌A830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22元)抢走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刘亚进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符明生、刘怕现的供述;3.被害人陈锋的陈述;4.证人刘洪顺、何宏能的证言;5.估价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7.书证:被告人刘亚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亚进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亚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亚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4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林白浩
代理审判员 丁 明
人民陪审员 李才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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