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刑初字第33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3-31)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白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培雄,曾用名:李丕雄,男,1961年4月8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依法执行保证人取保候审。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培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培雄驾驶琼D52419号大客车,由海南省昌江县往五指山市方向行驶。7时43分许,车行驶至白沙县民族中学十字路口处,与王宏华驾驶由白沙县县城往元门方向行驶通过十字路口的琼D4C608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王宏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培雄用号码为13976503678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经白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培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宏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培雄己主动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经查,被告人李培雄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被告人所在单位海汽集团昌江分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8315元。被害人王宏华的家属提交了书面谅解书,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培雄刑事责任时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培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培雄的供述与辫解;2.证人甘定洪、陈雄、符丽云、陈旭、钟志民、占道学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5.白沙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6.书证:被告人李培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收条、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培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培雄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培雄及所在单位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培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丁 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必林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