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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白刑初字第19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3-29)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白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国军,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0月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符亚伟,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由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亚忍,男,1989年8月5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符亚庆,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0月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白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陈亚忍、符亚庆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鉴于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陈亚忍、符亚庆自愿认罪,经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山、代理检察员范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陈亚忍、符亚庆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符亚庆伙同符国现(另案处理)、符国纲(在逃)、符国理(在逃)在符国纲家喝酒时预谋抢劫花梨木。当日20时许,符亚伟又联系陈亚忍来到白沙县城南叉路口。七人一起分工,符亚庆在南叉路口看管摩托车并观察桥南派出所动静,符国现、符国纲、符国军三人先行,符亚伟、陈亚忍、符国理尾随到牙叉镇南湖小区安居楼B栋。符国理在B栋楼层把风,符国现以系房主儿子王成鹏(绰号“济公”)朋友为由骗开房门进入房内,符国纲、符国军尾随入房。当被害人王琼兰用手机欲联系其子王成鹏了解情况时,符国现抢下手机并推倒王琼兰,与符国纲、符国军一起控制王琼兰,随后入房的符亚伟、陈亚忍也一起控制王琼兰。陈亚忍控制王琼兰时被咬伤右手无名指,符亚伟用携带来的透明胶带捆绑王琼兰,符国现又将房间的窗户、窗帘拉上,电视音量调大。尔后,符亚伟、符国军看守王琼兰,符国现、符国纲、陈亚忍进入睡房拆开花梨木睡床,五人将拆下的花梨木睡床部件抢走并逃离现场,事后以2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陈亚忍、符亚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亦异,且有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陈亚忍、符亚庆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符国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琼兰的陈述;证人王升林、吴弟、王琼慧、叶少花、王清慧、周日寿、谢红云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透明胶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陈亚忍、符亚庆结伙入户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陈亚忍、符亚庆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本案抢劫的赃物无法追回,但四被告人均供述销赃得款28000元,故认定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符国军、符亚伟、陈亚忍、符亚庆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四被告人是在符国纲、符国现的组织、安排下,配合作案,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及相关情节,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符亚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陈亚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符亚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黎文洪
    代理审判员 丁 明
    人民陪审员 文耀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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