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民初字第1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3-18)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1号
原告叶健,男。
委托代理人叶挺,男,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冯峰,男,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唐飞,男。
被告白沙县公安局,住所地:白沙县牙叉镇。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丹,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白沙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忠茂,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起,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姜志凌,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原告叶健诉被告唐飞、白沙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叶健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决定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叶健负担。
审 判 长 邢玉娟
代理审判员 廖 梦
人民陪审员 黄蓉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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