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民初字第250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6-7)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陈燕琼,女。
被告王文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琼诉与被告王文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琼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丈夫外出打工,暂时不想提起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燕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燕琼负担。
审 判 员 蔡型才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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