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民初字第36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3-25)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民初字第36号
原告符海陆,男。
委托代理人符亚读,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符召金,男。
委托代理人陈家健,儋州市那大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第三人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对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符越平,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符国形,农民,对俄村委会对俄二队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第三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对俄村委会第三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符召林,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海陆诉与被告符召金、第三人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对俄村委会、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对俄村委会第三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海陆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海陆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海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符海陆负担。
审 判 员 蔡型才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欠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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