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怒民一终字第16号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8-2)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11)怒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贡县森福边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光梅,女,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馨,女,1999年10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旭,男,2004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
法定代理人:钟光梅,系被上诉人金明馨、金明旭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杏恩,女,1936年8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
原审被告:李发菊,女,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
原审被告:金浩南,男,1998年8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
原审被告:金梦露,女,2000年5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
法定代理人:李发菊,系原审被告金浩南、金梦露之母。
上诉人福贡县森福边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光梅、金明馨、金明旭、沈杏恩、原审被告李发菊、金浩南、金梦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贡县人民法院(2010)福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及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贡县人民法院(2010)福民一初字第87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丽华
审 判 员 木春林
审 判 员 和丽瑞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过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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