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怒民一终字第13号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4-14)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11)怒民一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鸿,男,1959年4月29日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陈伟业,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荣,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东,贡山县丹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易鸿因与被上诉人李世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贡山县人民法院(2010)贡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鸿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伟业,被上诉人李世荣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贡山县人民法院(2010)贡民一初字第21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丽华
审 判 员 木春林
审 判 员 和丽瑞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过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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