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贾峪煤矿与杨天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7-3)
河南省荥阳市贾峪煤矿与杨天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四终字第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荥阳市贾峪煤矿。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
法定代表人蔡伟,矿长。
委托代理人马世杰,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佑,男,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贾峪村西拐53号。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贾峪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杨天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河南省荥阳市贾峪煤矿。
审 判 长 刘颖超
审 判 员 陈 赞
审 判 员 王宏毅
二O一一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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