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张州虎与王其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2-23)



    张州虎与王其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郑民四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州虎,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一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州(又名王其周),男,1964年6月4日出生,住巩义市大峪沟镇三官庙村桐树咀1 6号。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州虎因与被上诉人王其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州虎、被上诉人王其州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王其州与张州虎签订一份由王其州为张州虎建住宅房屋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王其州包工不包料;质量问题墙应横平竖直,粉刷平整,地板实在等;主体工程每平方米115元,另外对其它价款也作了约定;一层主体结束付款百分之五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完。合同生效后,王其州于2009年6月2
    0日开始施工,2009年9月下旬完工。张州虎于2009年9月30日(农历8月12日),搬进此宅居住。另查明,经双方核算王其州施工总价款为48300元,张州虎先后付款42300元(其中有2000元王其州未给张州虎出具收据),下欠6000元张州虎以王其州施工有质量问题为由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王其州为张州虎所建住房已交付张州虎使用。张州虎欠王其州工程款6000元应当支付给王其州。张州虎辩称,王其州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等,因其未提起反诉,双方同意另行起诉处理,故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张州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其州款六千元。如果张州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张州虎承担。
    宣判后,张州虎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提出的反诉理由,与原诉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被告反诉的法院应合并审理。王其州要求我支付下欠建房款,因王其州所建房屋存在裂纹。漏雨等问题。我在原审已提出反诉,原审法院不受理反诉,也不合并审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我与王其州于2009年5月份签订建房协议,因王其州没有建筑资质证书,应认定该协议无效;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建房>协议无效的,如果施工方完成建筑的房屋合格,有权得到施工费。而本案王其州给我所建的房屋明显存在裂纹、漏雨严重问题。我已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又提出反诉,原审法院在不能证明王其州承建的房屋合格的情况下就判令给王其州付款,明显错误。3、我在王其州撤离工地后,到新房内看护房屋及相关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房屋已交付使用,更不能以此来推断王其州所建房屋合格。4、王其州撤离工地后,因房屋存在裂纹、漏雨等问题,且没有与我对房屋进行交接和验收,更没有进行结算。原审法院仅凭王其州的一面之词,认定我尚欠款6000元,明显证据不足等,请求公正处理。
    王其州口头辩称:原判事实清楚,张州虎对欠款没有异议,且一审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其州为张州虎所建住房已交付张州虎使用。张州虎欠王其州工程款6000元的事实经一审双方对账,事实清楚。张州虎上诉称,王其州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等,因其一审同意另行处理,故原审不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张州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州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一鸣
    审 判 员 周国华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霞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