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年林、段土旺、李三女、张玉霞与河南中亚阳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3-30)
李年林、段土旺、李三女、张玉霞与河南中亚阳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四终字第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年林,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9号院28号楼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土旺,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一街坊4号院2号。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三女,女,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一街坊4号院2号。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霞,女,汉族,1956年5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号。
委托代理人景雪、仝雪芳,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亚阳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2号。
上诉人李年林、段土旺、李三女、张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亚阳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任一鸣
审 判 员 周国华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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