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与张晓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2)
《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与张晓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一终字第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黄委会综合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徐新军,该杂志社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华,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松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书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杜继军
审 判 员 赵建伟
审 判 员 石卫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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