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利军与王新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7-5)
崔利军与王新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利军,男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平,男
委托代理人丁银洲,河南嵩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崔利军与被上诉人王新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1202-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崔利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12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利军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傅 翔
审 判 员 高爱萍
审 判 员 王燕燕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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