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虎与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金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7-5)
杨飞虎与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金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虎,男
委托代理人王宗龙,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宋革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伟,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静,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飞虎与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金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飞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飞虎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傅 翔
审 判 员 高爱萍
审 判 员 王燕燕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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