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胜利诉被告河南省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8-16)
原告李胜利诉被告河南省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管民二初字第1180号
原告李胜利,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住所地: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民,总经理。
原告李胜利诉被告河南省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胜利诉称:被告自1993年至2011年5月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现欠原告租金1545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5453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所诉被告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不符,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胜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申 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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