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行终字第310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5-3)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枣行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锡乐,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农业局1-2-4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次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云,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干杂货市场。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滕州市善南街道小屯居委会,系王保云之子。
原审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刚,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锡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0)滕行初字第3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锡乐及委托代理人王次玺,被上诉人王保云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涛、张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需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0)滕行初字第36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宝芬
审 判 员 李桂亮
审 判 员 宫 伟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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