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商初字第4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1)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商初字第4号
原告:枣庄市薛城区锦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磊,总经理。
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牛力刚,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薛城区锦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将本案交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方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青春
审 判 员 张洪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冬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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