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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枣商初字第26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3-25)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商初字第26号


    原告: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56号。

    负责人:周长涛,行长。

    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牛力刚,经理。

    被告:枣庄市华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

    法定代表人:江岷,董事长。

    被告:,江岷,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枣庄市华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办事处广场花园6号楼1单元401室。

    被告:枣庄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

    法定代表人:吕莉,董事长。

    被告:,吕莉,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枣庄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办事处广场花园6号楼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与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枣庄市华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岷、枣庄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吕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枣庄市薛城区,且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方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青春

    审 判 员 张洪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冬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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