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商终字第3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7)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枣商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秉营,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0)滕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行使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为8150元,由上诉人山东建华土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东徽
审 判 员 徐 枫
审 判 员 李 莹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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