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商终字第1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7)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商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同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晋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训,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枣庄同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市中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爱梅
审 判 员 徐 枫
审 判 员 杜 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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