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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枣商初字第32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27)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商初字第32号


    原告: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金跃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岭岭,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商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明,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40元,减半收取590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杭 春

    代理审判员 朱运涛

    代理审判员 张 硕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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