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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枣民一初字第18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3)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杨尚坤,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宝山路7号。

    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牛力刚,经理。

    被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解美丽,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杨尚坤与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在枣庄市薛城区,且借贷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方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冬

    代理审判员 纪金洁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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