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一初字第21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3)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周桂兰,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裴庄村111号。
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牛力刚,经理。
被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解美丽,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周桂兰与被告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在枣庄市薛城区,且借贷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方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洪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冬
代理审判员 纪金洁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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