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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枣民一终字第149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3-30)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枣民一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其平,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龙泉街道后洪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雪美,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龙泉街道后洪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峰,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龙泉街道后洪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苹苹,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龙泉街道后洪村。

    上诉人李其平、蒋雪美、李向峰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09)滕民初字第3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其平、蒋雪美、李向峰又于2011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其平、蒋雪美、李向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其平、蒋雪美、李向峰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冬

    代理审判员 纪金洁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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