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一终字第155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3-14)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枣民一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涛,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北一村55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种道军,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东仓村439号。
上诉人王振涛与被上诉人种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振涛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冬
代理审判员 纪金洁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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