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一终字第50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2-9)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民一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允坤,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化石岭村7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业洪,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化石岭村78号。
上诉人殷允坤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17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纠纷属于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范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审原告殷允坤的起诉。
原审原告殷允坤不服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允坤与被上诉人张业洪之间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处理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必经程序,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殷允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冬
代理审判员 纪金洁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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