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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枣刑二终字第8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4)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枣刑二终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苓,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人力资源科科员,住滕州市美明佳苑18号楼3单元405室。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看守所。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审理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苓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市中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苓撤回上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市中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春燕

    代理审判员 李 振

    代理审判员 王 新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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