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刑二终字第39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5-31)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刑二终字第39号
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飞,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东北村。2000年8月4日因盗窃被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5月31日解除劳教。2002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7月18日减刑释放。2010年11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奥雷,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东郝湖村。2010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富启,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东北村。2010年11月20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光辉(小名磊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冶钢埠村。2011年1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峄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辉辉,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田庄村。2010年10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飞、朱富启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郝奥雷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于光辉、田辉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市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飞、郝奥雷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飞、郝奥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飞、郝奥雷撤回上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市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春燕
审 判 员 孙中海
审 判 员 李 振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苹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