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庄民保字第1号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1-2-22)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庄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刘新兴,男,生于1972年8月6日。
申请人刘玉田,男,生于1967年9月6日。
被申请人何全兴,男,生于1985年1月25日。
申请人刘新兴、刘玉田因被申请人何全兴欠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全兴所有的银行账户及长城牌小汽车一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刘新兴、刘玉田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哈飞小汽车一辆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新兴、刘玉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全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账号为6228483440467368010的账户。
二、扣押被申请人何全兴所有的长城牌小汽车一辆。
申请人刘新兴、刘玉田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马善德
审 判 员:马晓东
审 判 员:李江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刘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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