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刑初字第35号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1-1-27)
福 建 省 平 和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平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来金,男,45岁。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来金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来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来金为谋钱财,自2010年2月起至9月,在平和县安厚镇安厚村帝君庙后一龙眼树下,与张XX(另案处理)合伙在赖坤发(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当庄家,采用“捻骰子”的赌博方式,聚集赖XX、张XX、赖XX、张XX、何XX、张XX、赖XX、张XX、张XX、赖XX、赖XX、陈XX、张XX、张XX、林XX、赖XX、赖XX、赖XX、张XX、何XX、赖XX、张XX、张XX、赖XX、赖XX、张XX、赖XX、赖XX等人参赌,参赌人数达二十八人次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来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赖XX、张XX、赖XX、张XX、何XX、张XX、赖XX、张XX、张XX、赖XX、赖XX、陈XX、张XX、张XX、林XX、赖XX、赖XX、赖XX、张XX、何XX、赖XX、张XX、张XX、赖XX、赖XX、张XX、赖XX、赖XX、黄XX、吴XX、赖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来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张来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来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赖 贤 平
二 ○ 一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杨 晓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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