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刑初字第00025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1-5)
刘*非法拘禁一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平刑初字第0002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三甲村五组(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0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8日18时许,被害人郝文华被他人骗至平谷区海关大街41号,被告人刘*等人为迫使郝文华进行非法传销,对其进行看管。3月12日,郝文华被带至平谷区岳各庄双河路35号,刘*等人继续对郝文华进行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直至3月15日被抓获。
被告人刘*于2008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文华的陈述,证人杨燕、吴琰如、杨未格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涉案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等人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郑淑君
二ΟΟ九年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杨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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