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民初字第1316号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0-9-16)
徐立杨诉赵小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0)安民初字第1316号
原告徐立杨,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建昌营镇保一村。身份证号:130283198710032910
被告赵小龙,男,1989年11月25日生,九江焦化厂工人,住迁安市建昌营镇建平村。
委托代理人赵宗信,男,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建昌营镇建平村(系被告父亲)。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立杨与被告赵小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小龙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0元,2010年9月6日赵小龙给付徐立杨10000元,
2011年2月26日,赵小龙给付徐立杨16000元。
二、双方纠纷到此终结,以后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立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梅国良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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