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彦彬与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0)
葛彦彬与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一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彦彬,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花园F座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翟国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彦彬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葛彦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闫 明
审 判 员 魏 飞
代理审判员 袁 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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