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雪来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9)
弓雪来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一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弓雪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上诉人弓雪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6l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弓雪来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文帅、高玉红,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张博、张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弓雪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南
审 判 员 于岸峰
审 判 员 袁 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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