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0)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一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佘保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安,男,51岁。
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耿建国
审 判 员 王育红
审 判 员 邹 靖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高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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