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2-9)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彬、郑永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普选,又名阎普选,男。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张占枝。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传炜
审 判 员 李继军
审 判 员 孙 燕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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