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宪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2-9)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宪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宪军。
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宪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宪军于2009年6月30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建立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的账号,并补交从除名之日至今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最低生活保障金12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2月28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判决,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传 炜
审 判 员 李 继 军
审 判 员 孙 燕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逢 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