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25)
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柏松。
委托代理人高志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芹香。
委托代理人孙丽,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柏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柏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刚,被上诉人贾芹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柏松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贾建新
审 判 员 周世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胡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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